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1)黔03民终4917号
案件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