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22)沪0101民初25045号
原告观点
原告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10,766.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2年11月22日的滞纳金1,101.84元,以及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全部未付租金110,766.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原告对于登记在被告名下车架号为LFMA8E6A7M0637738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3,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和《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向都匀XX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车架号:LFMA8E6A7M0637738,发动机号:L638771)出售给原告,并委托原告将购车款直接支付给第三方都匀XX有限公司账户,原告支付车辆购置款项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2021年11月23日原告依约向账户支付购车款。原告获得车辆所有权后将租赁车辆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60个月,从2021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止,月付租金1,943.28元,留购款0元,租金和留购款共计116,596.80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对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被告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后,租赁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从起租日相对应的次月起开始支付租金。进入到还款期后,被告拖欠多期租金未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款项,同时要求被告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
被告观点
被告龙**辩称,1.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不能接受一次性提前支付未付租金的诉请,该主张有违合同约定,被告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非被告的主观意愿,自2022年3月起,本人所在地受疫情严重影响,造成本人被裁员,一段时间无经济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才导致暂时无力支付合同租金,属于情势所迫;2.从合同约定来看,被告不能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从实际可行性来讲,被告也无力承担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希望可以分40期支付未偿还的租金部分,并请求不予计算滞纳金。被告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原告同意被告的方案,否则被告也无法且无力偿还原告诉请金额;综上,被告暂时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支付租金义务,并非被告故意,确实是迫于无奈,故被告希望调解解决,希望原告同意被告调解方案。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龙**未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诉称事实属实。
另查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车辆融资总额94,482元。如承租人迟延支付保证金、租金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则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承租人须就应付未付款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承租人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任何到期款项的,出租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本合同和任何合同项下到期应付和加速到期应付的全部租金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要求承租人支付滞纳金。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自住所地址(单位为主要办事机构所载地址)。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原告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无论承租人是否签收,在寄件人以合理方式向该送达地址投寄后均视为有效送达。如承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时所留地址发生变化,须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承租人地址未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全部租金、保证金、留购价、手续费、滞纳金等所有费用。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主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达30日以上或累计拖欠次数达到3次的,或违反主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出租人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021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龙**指定的经销商都匀XX有限公司账户转账94,482元。
2021年11月24日,案涉租赁车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确认原告作为出租人是租赁车辆所有人,承租人不得以转让等任何方式处理租赁车辆,出租人是租赁车辆的抵押权人。
被告龙**在本案合同项下支付了第1期至第3期的租金,自第4期起未再支付租金。每期租金为1,943.28元,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10,766.96元。原告以2022年11月22日为全部租金加速到期日,至2022年11月22日,已逾期租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分段累计计算产生滞纳金共计1,101.84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并加以履行。被告将其向供应商购买的车辆转让于原告并回租使用,原告在支付转让价款后,取得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该租赁车辆亦交付被告占有使用,故原告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及留购款,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被告抗辩原告一次性提前收取租金的主张无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本院无法认可。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10,766.96元;
二、被告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暂计至2022年11月22日的滞纳金1,101.84元以及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110,766.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68.69元,由被告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