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学俊发表在2002年第二期《司法与经济〉上的“浅议夫妻学历收益权的分配”(下称“雷文”提出,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将婚后共同生活时,一方取得的学历认定为“夫妻学历收益权”,并进行分割。
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既不存在“夫妻学历收益权”,更无分割的可能。
“雷文”的主要理由是,一方在婚后能取得学历,必然是另一方给予了帮助、支持、关心资助。离婚后,学历由一方独享,有失公平。
笔者认为:其一,学历的取得,是学习者自身努力,独立进行脑力劳动的结果,另一方可能给予了帮助、支持、关心、资助,但也可能什么也没有给予,还可能是在另一方坚决反对下,学习者自己在极 其艰难的情况下取得的,如两地分居,夫妻关系本已反目,等等。“雷文”把可能视为必然,在不能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要把“学历收益权”进行分割,这才是显失公平。
其二,学历是否具有收益,是不肯定的,收益只是一种可能,不具必然性,过去不是有把知识分子视为臭老九的吗?现在不是有许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吗?下岗、待业的人群中不同样有高学历者吗?
其三,学历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其所谓收益权不能物化,不能量化,不具可分割性。
其四,如认定学历“收益权”,并分割,同理,一方取得的荣誉是否也应当认定为“荣誉收益权”,并分割?一方取得的驾驶证是否也应认定为“驾驶收益权并分割?如此推演,岂不......?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学历收益权”提法不妥。
至于一方确实在另一方大力支持下取得学历的情况,只能作为个案,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酌情考虑,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学历收益权”,并进行分割,更不宜以法律的名义给予明确。
(作者单位: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
作者:阎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