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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应切实保证【辩】和【论】

日期:2023-11-07 分类:各抒己见 浏览:336

十家电影厂诉音像出版社等单位一案,中央电视台对开庭审理进行了现场直播,我对其中有个情节一直耿耿于怀,那就是在法庭辩论时,审判长限定了当事人的发言时间。我一直在想,恐怕各地法院会从此效仿。


果然,1998年11月23日,我代理的中建四局总承包公司诉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 -案,在修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进行辩论时,合议庭也限定代理人的发言只有三分钟,以致无法完整的阐述代理意见。


毫无疑问,作为律师,辩论发言应当简洁明了、精辟扼要。但是,我认为,合议庭限定当事人和律师的发言时间,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首先,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或授权合议庭可以限定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发言时间,反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都规定当事人和代理人享有辩论权,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对辩论发言时间的限制,实质上是对辩论权的限制,是对辩论权的部分剥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侵犯。不管你的观点是否说明,不论你的意见是否讲完,也不必理会合议庭的其他法官和旁听群众是否听懂理解,时间一到,立即停止。在时间的限制下,只能把标题目录念一遍,有时恐怕连目录都念不完,何谈辩?何谈论?当事人和代理人享有的只能是支离破碎的辩论权。


其次,从案件本身讲,既然形成纠纷,非经法院不能解决,自然有其复杂性,而且,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相同。合议庭凭据什么确定此案需十分钟,而彼案只需五分钟呢?法庭辩论的目的,一是要使合议庭的法官明白双方所持的观点及理由证据,二是要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总之,听取辩论的对象是人。作为人,由于受文化素质、实践经验、反应能力等因素的制约,每个人接受事物的速度和程度是不同的。旁听群众许多是第-次接触案件,更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听取辩论,限定辩论发言时间是达不到辩论的目的的。


 当然,不限定时间,并不等于永无休止。我认为,合议庭可以制止与案件无关的言论,也可以在当事人和代理人多次从同一角度重复时,由合议庭简要归纳重复一-遍其观点理由和证据,表明合议庭已经听明白了,在这种情况下,再制止其重复言论。如果不是这两种情况,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和代理人继续发言,切实保证法庭上”辩”和“比“


贵州省禹小东律师事务所 阎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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