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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律所 | 婚姻--常见的民事婚姻纠纷有哪些(一)

来源:贵州方才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3-11-07浏览量:224

我们的婚姻纠纷是由恋爱、结婚、离婚产生的一个民事纠纷问题的总和。现在呢,我们已经大体知道了婚姻纠纷的由来,那么,我们常见的婚姻纠纷都有哪些呢?我们可以跟着方才律所简单看下吧!

从大范围来讲呢,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自己本身又包括了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常见的民事婚姻纠纷大致可以分为六种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前三种:

01婚约纠纷

1、我国《民法典》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02事实婚姻纠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民法典》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03离婚纠纷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分析,依据《民法典》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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