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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律所 | 婚姻--常见的民事婚姻纠纷有哪些(二)

来源:贵州方才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3-11-07浏览量:299

导读:我们的婚姻纠纷是由恋爱、结婚、离婚产生的一个民事纠纷问题的总和。现在呢,我们已经大体知道了婚姻纠纷的由来,那么,我们常见的婚姻纠纷都有哪些呢?我们可以跟着的方才律所简单来看下喔!


大家是否还记我们之前在文章当中提到了民事婚姻纠纷的几种情况,对于前三种情况,还是否有疑问,如果有,那么请各位小伙伴们再仔细看看这篇文章,说不定会有意外的惊喜。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剩余的三种情况吧!


01子女抚养纠纷


通常父母离婚后,就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分离的情况,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双方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民法典出了之后,我们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实在之前我们就说过抚养权纠纷的问题喔,在这里我们就过多的说了。大家可以去看看我们之前的文章。


02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03、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在双方夫妻离婚时,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呢就是我们“常见的民事婚姻纠纷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也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可以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或者给我们来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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