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热恋季的情侣如胶似漆,花钱不分彼此;分手时支出每分每厘,计算清清楚楚;“爱情红包”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摘要
张某与李某从相识相恋到同居生活,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将其工资、收入等共31万元转给李某;最多的一次转账17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张某以李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
张某诉称我与李某相识后,李某背有债务,我出于结婚考虑,把所有工资、收入等都转交李某保管;并向银行贷款17万元,转李某偿还债务;不是无条件赠予,李某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我。 李某辩称恋爱期间你情我愿、各有付出所有钱款均系张某自愿赠予,目的是讨我开心、增进感情且所转款项主要用于同居房租、日常生活开支等;张某本人受益并未遭受损失不应该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李某转款17万元,虽然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关系持续期间,但张某一次性向李某转款17万元数额巨大,超出了一般正常生活需求;在双方未提供证据,对上述款项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李某仅凭转款期间,两人具有恋爱关系;直接主张该笔转账属于无条件赠予,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亦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另张某和李某恋爱同居期间,除17万元款项外。相互转账的数笔款项均未明显超出;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系双方自愿实施的相互转款行为,符合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他人财产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等规定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安全普法
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的大额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等能够证实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维系恋爱、同居关系一方支出的明显超出本人经济条件的大额钱款、贵重物品,一旦双方分手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