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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律所 | 家庭暴力的侵害,我们该如何做?判决又该如何应对?

来源:贵州方才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3-11-07浏览量:511

现在社会上的结婚率和生育率都在急剧下降。为什么人们都去恐惧婚姻?相信看过这篇文章的朋友一定会印象深刻。其实除了一些压力问题,大部分恐婚的人基本恐惧“家暴”这个词。我在网上看到过很多家暴的例子,让我们不敢面对婚姻。正所谓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因为只要施暴者被打后得到原谅,施暴者的潜意识就会觉得只要我打了你,就可以请求原谅,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民法典实施后,婚内家庭暴力的法律效力将不再局限于离婚要件和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还扩展到夫妻财产关系,尤其是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对于家暴,我们该如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是如何判决家暴的?刚才律所带你具体分析了一下。


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调解没有效果。

根据中国现行婚姻法,法规,人民法院应调解离婚案件。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列举了五种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在审理此类家事案件时,要强化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让调解的家庭知道调解的意义,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让调解贯穿整个审判过程。

“离婚诉讼中如有家暴,法院会优先调解,调解不成,判决离婚。”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家事案件涉及情感关系等诸多因素,需要调解解决矛盾。调解有两层意思,一是离婚可以直接调解,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加害人有悔改表现,取得受害人谅解,家暴受害人可以考虑各种因素撤诉,给加害人一个机会。如果调解失败,有家暴证据,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曹表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调解不成的,属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判决。家暴不需要反复和持续。一旦有证据证明确有其事,受害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坚持离婚,调解无效,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有家暴的重要要件,还需要满足调解无效的要求,才能认定关系破裂,判决离婚。如果经过法院调解,加害人愿意悔改或者出具承诺书,被害人愿意给加害人一个机会。法院可以判决不离婚。

其实对于家暴来说,真的是0次和无数次的区别。这真的感觉很微妙。如果受害者愿意原谅施暴者,或者被动原谅,那么很可能在未来再次遭遇家暴的风险。


2、法院发现家庭暴力的比例很低。

“由于受害人证据较弱,我们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家暴数量较少。”离婚诉讼中,对家暴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报警记录、医疗情况、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因此,家庭暴力的事实

与《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同,《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采用了行为要件,不再要求危害后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但在实践中,对于“殴打”、“残害”、精神控制等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仍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证明家暴不容易。”近一半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的案件,只有受害人的自我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在其他情况下,虽然受害人可以提供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警回执、妇联救助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对方不承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或证明目的。法官认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构成家暴。


3、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报案或者及时报告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民法典第1079条,“实施家庭暴力”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感情破裂是离婚判决的实质要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有些情况下,虽然调解失败,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但法官仍有可能判决不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应当是强制性规范。但实际上法官在判决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削弱了这一规范的绝对效果。

受“一诉不离”观念的影响;社会支持系统薄弱,法官因担心家暴受害妇女离婚后没有生活而决定不离婚;

 考核机制不合理。法官倾向于淡化家暴因素,以更平和的方式处理案件等等,以规避认定家暴、判决离婚或赔偿过错损害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


民法典《婚姻法》和《婚姻和家庭法典》都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法官将根据受害方提交的证据和依职权取得的相关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真实性。如果家庭暴力的事实确实发生了,并且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施暴者仍然对受害者进行口头或暴力威胁,法官将向受害者说明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单独程序,该程序一般由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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